《黔东南州公共文化领域州与县(市)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合理划分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黔东南州公共文化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改革方案》的政策做全面解读。
一、《改革方案》出台背景
合理划分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33号),文件要求市(州)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州)与县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省级工作部署,我州制定了改革方案,优化公共文化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力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与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文化领域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二、《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及州委十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与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三、《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调动州与县(市)积极性。按照省级改革要求,充分调动州与县(市)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进我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黔府办发〔2020〕33号文件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化,唯一明确的分担比例事项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事项,我州在改革前后均处于中央财政分担比例为80%一档,无调整变化,不涉及基数划转事项。参照省级做法,我州《改革方案》基本维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涉及各级财政事权分担比例的调整。
四、《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公共文化领域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事项。公共文化领域的事项主要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事项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给予补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为州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
二是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交流方面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省、州确定共同组织实施或开展事项,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项,地方承担部分,由州级与县(市)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根据工作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县(市)转移支付资金。
三是能力建设方面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县(市)财政事权两类,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
一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安排。三是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