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76821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8 |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
| 信息名称 | 关于《黔东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 ||
关于《黔东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关于《黔东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住建局牵头草拟了《黔东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送审稿)》内容包含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内容及工作目标。明确在改革覆盖的范围、压减审批时间、建立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等方面的改革目标。2019年上半年,州级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6月底,全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底,全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力争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确保达到100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部分为统一审批流程。主要包含精简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时序,规范审批事项,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推行区域评估,推行告知承诺制。
第三部分为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内容为实行“一个系统”统一管理,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级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第四部分为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明确建立健全“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审批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主要包含“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第五部分为统一监管方式。主要包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提出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第六部分为加强组织保障。主要包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培训考核,加强宣传引导。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将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督查考核事项范围。
三、需要说明的几项重点内容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由州级统一建设系统,县(市)级直接运用州级改革成果,不用再行制定实施方案和建立县(市)级审批管理系统。
二是省级方案已明确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中也用同样的申请资料(代替用地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是施工许可阶段,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对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事后加强监管,督促办理。
四、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5月10日向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发函对《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20个部门反馈意见建议,11个部门无意见,9个部门反馈意见。经修改完善后,5月20日州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进行专题讨论,会上再次征求各部门意见。经梳理,收集到的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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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原稿 |
建议修改稿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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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防办 |
《实施方案》:二、统一审批流程第(四)款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生态环境、园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一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生态环境、园林、公安交通管理、人防等部门一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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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1. 建议将方案中涉及州政务服务中心作为牵头和责任单位的全部删除,并调整为州政府办。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2019年3月22日印发的州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政府办机关;设立了“放管服”改革工作科”。政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考核、指导、协调等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到州政府办,只保留对大厅场所的服务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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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照省方案在分解表中的37、38、40、45、46加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牵头单位上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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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改委 |
《实施方案》第6页(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省市重点项目” |
修改为“省州重点项目”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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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分解表》的17项牵头部门为: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 |
建议修改为“州自然资源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牵头单位为省自然资源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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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分解表》的25项:梳理、编制汇总“新建、改建、扩建的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同时拟定实施方案。 |
梳理、编制汇总“新建、改建、扩建的州级及州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结合实际拟定贯彻落实方案。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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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改委 州发改委 |
《工作责任分解表》的33项牵头部门为: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 |
建议修改为: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牵头单位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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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分解表》的44项牵头部门为:州自然资源局 |
建议修改为: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牵头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多规合一”涉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地利用规划等重要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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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分解表》的53、54.55项牵头部门为:州发展改革委 |
建议修改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牵头单位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红黑名单是依托刚建立的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搭建,由三家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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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自然资源局 |
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不属于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是否妥当,请再行斟酌。 |
该建议不予采纳 |
不予采纳理由:与省《实施方案》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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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 |
《实施方案》“(四)精简审批环节”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 |
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其他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前置条件”。同时相应修改附件3中序号第6项。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同时,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不应作为项目其他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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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审批事项”中,“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
“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同时相应修改附件3中序号第16项。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下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面对广大群众和较小的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一般要多于上级政府。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不再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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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行区域评估”中,“实行区域评估的,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
修改为“实行区域评估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除外)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同时相应修改附件3中序号第33项。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评估的,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二是为深化改革,《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区域环评指导意见的函》(黔环函〔2019〕84号)明确了实行区域评估后,开展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仅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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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 |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中,“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修改为“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除外)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相应修改附件3中序号第36项。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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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建议取消生态环境局作为序号29、32事项的责任单位。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理由:29项、32项不涉及生态环境局工作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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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信局 |
责任分解表第30项“研发数字化审图系统,逐步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申报、审查和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牵头部门:州大数据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修改为“加快图审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申报、审查和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牵头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大数据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一是数字化审图系统由省级层面开发,州级再研发属于重复建设,重点应是推广应用。二是州大数据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全州大数据发展,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系统、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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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解表第37项“研究建立州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州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实现审批全过程监管服务。”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修改为“加快州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将州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实现审批全过程监管服务。牵头单位: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大数据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级层面实施一云一网一平台,有云上贵州集团公司作为支撑,能实现统建统管,由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承担合情合理。但我州还没具备条件,仍由各部门具体牵头承担。服务事项审批业务及信息化建设是州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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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解表第38项“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政府;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修改为“牵头单位: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政府;责任单位修改为: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大数据局)” |
部分采纳 |
州大数据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全州大数据发展,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系统、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层面实施一云一网一平台,有云上贵州集团公司作为支撑,能实现统建统管,由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承担合情合理。但我州还没具备条件,仍由各部门具体牵头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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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信局 |
责任分解表第39项“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 |
修改为“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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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解表第40项“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州政务服务中心” |
修改为“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大数据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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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解表第28、57项,“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州政务服务中心” |
建议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删除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方案上没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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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信局 |
建议将文本中所有涉及单位名称“州大数据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统一改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大数据管理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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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司法局 |
责任分解表第14项,对全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全州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 |
建议牵头单位中删除州司法局 |
不予采纳 |
报送修改理由:“放管服”改革工作现已调整由州政府办牵头,不再牵头承担该项工作职能。 不予采纳理由:与省《实施方案》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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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司法局 |
责任分解表第14项:牵头单位:州司法局 |
建议牵头单位中增加“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省《实施方案》方案上有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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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建局(园林绿化办) |
《实施方案》:二、统一审批流程第(四)款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生态环境、园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一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建议:将“园林”改成住建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 |
该建议予以采纳 |
理由:因机构改革调整,我州无独立园林部门,建议园林部门改为住建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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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交通运输局 |
《实施方案》第一部分:(二)改革内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
建议修改为:“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 |
该建议不予采纳 |
不予采纳理由:国家《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实施方案》中都明确为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一般工程列入此次改革范围。与国家和省方案不一致。 |
- 省审核反馈意见根据5月20日州政府专题会要求,我局对收集到的意见再次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21日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5月29日提出的备核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方面。本次改革只做到州级,县(市)级直接运用州改革成果,取消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系统数据平台建设。该意见已采纳。(二)统一审批流程方面。取消县(市)制定实施方案、制定事项清单、建立系统事宜,由州级统一建设系统、统一制定事项清单;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机制后的“州、市两级联合审查”字样删除,具体做法到制定该机制时细化;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为法定程序,不得剔除。该意见已采纳。(三)加强组织实施方面。各县(市)不用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制定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中部分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过多,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工作无法落实等情况,如13、16、28、37、38、40等相关任务。该意见已采纳。
12-州住建局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