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完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和税费业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东南州完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和税费业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着力解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不畅、税费业务协同监管不力、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难以实施责任追究等问题,以堵塞税费漏洞,防止税费流失。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同年7月州政府办下发了《黔东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财政增收三年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实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工作目标,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税务执法方式变革,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意见》予以配套。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黔税办发〔2021〕29号)文件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自2021年7月20日以来,由州税务局牵头专门组建了起草《实施意见》工作团队,形成《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两次向州政府作专题汇报请示。
(一)提交《报告》。2021年8月30日,起草团队向州政府提交了《黔东南州税务局关于完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和税费业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报告》,州政府领导指示“征求部门意见后纳入财源建设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实施。
(二)提交《请示》。接到州政府领导指示后,起草团队按照政府要求,将《实施意见》在税务系统内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一是税务系统内征求意见。州税务局将《实施意见》在县级税务局、州局机关各部门进行两轮意见征求。二是系统外征求意见。于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向州委州政府的46个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发出征求意见建议函,收到22个部门书面复函,经起草团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梳理讨论,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请示》附送《实施意见》上报州政府审定。
(三)再次修订。2021年10月12日,州政府领导在政府6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上报的《实施意见》进行专题讨论研究,会上,相关部门提出了新的意见建议,会后起草团队根据3个部门提出的书面(或电话)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订,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并定稿印发。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
按照省政府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府办《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财政增收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州内税务系统长期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涉及我州政府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需要落实的重点事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起草团队据此按五个方面架构起草了《实施意见》予以配套。本《实施意见》共5条22项措施。
第一条: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职能部门间职责明晰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本条从组织机构、部门职责、争议解决等拟定3项工作措施。
第二条:夯实税费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多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不畅,导致应纳税费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情况持续存在。为此,《实施意见》采用了省大数据局和省税务局共同梳理的《政务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清单(征求意见稿》,从建立工作机制和明确《数据清单》(由于省深化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尚未正式发布《数据清单》,为与省级《数据清单》保持一致,待省级正式发布《数据清单》后,再由州深化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布州内《数据清单》)两方面拟定。本条从共享原则、共享机制、共享平台、获取范围、目录管理、信息使用、经济分析等拟定7项工作措施。
第三条:落实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及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个人所得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税费协同共治责任,但因工作机制未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导致部门间业务协同监管缺失,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为此,起草团队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税费业务协同监管的部门、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条从建立工作机制和明确《责任清单》两方面,拟定包括协调监管原则、协调监管机制、征管协作共治、基础信息共管、经济税源共育、信用体系共建等6项工作措施。同时,随文本附送《税费业务协同监管部门责任清单》。
第四条:健全社会协同征管体系。除政府职能部门外,各乡镇(街道),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工商联、市场主办方等社会组织身居基层,贴近群众,能第一时间了解税源,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更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本条从社保非税管理、社会组织协作等拟定2项工作措施。
第五条:严格督查考评及责任追究。税收程序法、实体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税费协同共治责任,但对不履行协同共治责任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缺失。因此,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监管”工作纳入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和州政府财源建设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对失职失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本《实施意见》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本条从营造共治氛围、落实经费保障、严格督查考评、实施责任追究等拟定4项工作措施。
四、《实施意见》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