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教育,警示加害人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应主动配合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履行好以下职责:
1.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2.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迅速接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拖延。
3.接到对正在进行家庭暴力的电话报警求助时,应当询问报警人姓名、具体位置、联系方式,是否受伤、是否需要通知120等情况,并迅速按照工作流程,下达出警指令。
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接到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派员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1.立即制止正在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侵害扩大;
2.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商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3.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对现场和人身损伤情况等进行拍照、记录;
4.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处于无人照料、生活无着落,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可能受到再次伤害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5.依法查明事实,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事后电话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当依法受理:
1.规范填写《受立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并向受害人调查取证。受害人受伤的,告知受害人及时治疗,保管好医院诊断证明,且可以申请法医鉴定。
2.做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以及相关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现场(人身伤害)照片等认定证据。(受害人不要求伤情鉴定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3.对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处置完毕后,及时填写《接处警登记表》,依法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案办理。
公安机关对报警求助的家庭暴力查明事实后,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书面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其他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告诫书》内容:
1.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加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等);
2.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
3.禁止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告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告诫部门公章、日期等。(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特殊性,尊重证人本人意愿,出具证言的证人可以不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中全部列出写明)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家庭暴力举报人负有保密、保护义务,并履行好以下职责:
社区(村)妇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对矛盾纠纷激烈,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
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量刑的酌定情节。
民政部门:加快设立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临时庇护所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有需要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家庭暴力宣传,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庇护所的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