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旅馆业、网吧违反实名制管理处罚法律适用及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公安局
2015年8月20日
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旅馆业、网吧违反实名制
管理处罚法律适用及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为规范旅馆业、网吧违反实名制行为处罚,做到同类案情统一量罚,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安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对旅馆业违反实名制的处罚
凡发现旅馆业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要求: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登记1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处二百元罚款;
(2)未登记2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处三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登记3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处四百元罚款;
(2)未登记4名或4名以上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处五百元罚款;
(3)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处五百元罚款;
(3)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处五百元罚款;
(4)六个月内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五百元罚款;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处五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传输住宿旅客信息,一年内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3次,经告知仍不改正,又因同一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网吧违反实名制的处罚
凡发现网吧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具体要求:
(一)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二)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人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2)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2人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3)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3人的,处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2、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4人的,处警告,并处四千元罚款;
(2)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5人的;处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6人的,处警告,并处六千元罚款;
(2)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7人的,处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3)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8人的,处警告,并处八千元罚款。
(4)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9人的,处警告,并处九千元罚款;
(5)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0人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6)经一次处罚后,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1人的,处警告,并处一万一千元罚款;
(2)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2人的,处警告,并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3)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3人的,处警告,并处一万三千元罚款;
(4)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4人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5)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15人或15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6)经两次处罚后,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处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7)经三次处罚后,经告知仍不改正,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经停业整顿后拒不改正,仍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因经营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以致影响公安机关办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网没有发现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证上网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一次处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第一次处罚后,经告知仍不改正,仍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二次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经停业整顿后拒不改正,仍违反上述规定的,通知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