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黔东南州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第01号)

2024/07/31 1.5w 阅读 433 点赞

黔东南州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等20家社会组织:

经立案调查,黔东南州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黔东南州魔芋产业协会等12家社会团体,未依法参加2021年、2022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黔东南州匠心非遗传承研究院等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依法参加2021年、2022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款“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进行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单位取得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名单见《黔东南州民政局2024年拟撤销社会组织公告》(第01号)。上述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民政局

2024年8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