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增资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完善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2014年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17号)文件。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因此,您提出“积极向省汇报,由省级层面统筹,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融合、相互衔接和转换的框架体系”的建议,我省已有文件规定,且我州也是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下一步,我们也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让更多群众全面知晓政策、精准掌握政策、及时享受政策,推动参保扩面。
最后,感谢您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