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理顺项目管理机制,由原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调整为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为建设单位。
(二)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44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4号)、《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二、拟达成的主要目标
从项目申报、勘查、施工设计、投资评审、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移交管护、隐患销号、监督检查等各方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快推进获批项目的实施,保障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明确了州、县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以及县(市)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四、相关关键词的解释
(一)县级人民政府资金使用承诺文件。在向省申请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或申请紧急避险处置项目时,县级需提交资金使用承诺函,在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专款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项目绩效目标表。在向省申请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或申请紧急避险处置项目时,县级需制定绩效目标表,在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按照绩效目标表的内容实施。
(三)预验收。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勘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财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设计内容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开展验收,按照黔自然资规〔2019〕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准备初步验收材料。
(四)初步验收。中央资金、省级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级提出申请,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
(五)最终验收。中央资金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级提出省级、州级审核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省级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级提出申请,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4日